近這幾十年來,香港及內地互相往來的經濟與貿易越變頻密,同時亦促進了兩地的婚姻交流。中港婚姻也變得相當普遍。但基於兩地的離婚手續制度各有不同,現階段並未有對兩地離婚判決的清淅離婚手續認證,所以很多時候也產生有關資產分配、子女撫養權及贍養費的訴訟。
財產分配
撫養權
中港離婚手續
中港離婚贍養費
中港離婚須知
五種常見中港離婚種類
在一般情況下,按照《婚姻訴訟條例》中第12條列明,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。換句話說,倘若二人結婚的年期沒有超過十二個月,其二人並沒有向法庭申請離婚的資格。
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,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,「今天結婚,明天手續」亦有機會發生。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,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。
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
二人在港向法庭申請離婚,但就未有分配好內地存款、房產及財產,在內地所有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,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。
離婚手續
時間限制: 除了得到法庭一般的准許,在正常的情況,跟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,在婚期最少12個月後,二人方可申請離婚。
離婚協議書
離婚呈請書(又稱協議書)需要填寫二人的個人資料,列出二人的結婚日期、現時的婚姻狀況、以前居住的地址,分居日期及各人的地址。
贍養費
贍養費之目的是可以確保兩方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正常的生活,使索取贍養費的一方或其子女得到經濟上的支援及保障。
撫養權
一般而言,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。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,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。法庭亦可能會給予共同撫養權。
中港離婚收費價錢
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第3條,若果其中一方是持香港居籍,或在申請期間提出過去三年內經常居住在香港,或證明了與香港有緊密來往,這樣便會受香港法院對離婚手續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。
中離離婚手續收費價錢
- 申請贍養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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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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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管令(guardianship)
- 離婚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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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改撫養權命令
- 保護令(wardshi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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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婚生子女事宜
- 草擬分居協議書,查看 辦理分居協議書|分居証明信|夫妻分居證明非婚生子女事
- 禁止令
- 講解一般分居/不合理行為的評估
- 調解雙方問題
- 無爭議協辦正式離婚需時5個月(3個月內收到暫時離婚令)
- 提供專業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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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當事人應該具備心理準備,二人的爭議事情越複雜,時間就越耐,收費也會按其程度増加。我們鼓勵庭外和解,要注意的是,你一定要持自己的意見、理據和立場,並有實質的證據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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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中港離婚問題
香港離婚財產調整及贍養費給付的成文法規定
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第7(1)條,法座在婚姻資產分配和贍養費支付時,將會考慮因素包括:
(1)婚姻二人的收入能力、資產和額外的經濟來源;
(2)婚姻二人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、負擔及責任;
(3)二人的生活水平;
(4)二人的年紀;
(5)二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;
(6)二人對家族的貢獻 ;
(7)因離婚導致喪失的利益。
法院需根據案件的事實,考慮以上因素而做出判决時,酌情做出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的判决,以達到“公平”的法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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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的離婚程式可以分為三個相對獨立的部分
(1)離婚訴訟程式,即父母二人對於會否解除二人關而進行爭訟;
(2)子女安排程式,意思指父母二人為子女的監護、撫養、探望等問題作出安排;
(3)以及財產爭議程式,即在婚姻關係解除之時或之後,法庭以附屬濟助命令(ancillary relief order)的方式,對婚姻財產的分配作出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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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港離婚案件的一方失蹤
案件一:張女是香港人,多年前與內地某男登記結婚。 現對方不知下落,而且手中沒有任何對方的資料;
案件二:李男大陸人,十幾年前與香港某女登記結婚,後香港女聯繫不上;
案件三:莫男香港人,經過中間人介紹與海南某女登記結婚,后無法聯繫某女。
我們在辦理中港離婚案件過程中,經常會碰到各種問題,其中最多的就是一方下落不明,而且沒有對方任何資料。 在種種情況下,我們該怎麼辦呢?
首先:我們應該查到對方的真實資訊,包括身份資訊、婚姻資訊;
其次:我們必須明白按照大陸法律,如果一方下落不明,法院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。 逾期不到庭,法庭可以缺席判決;
最後:要選擇合適的法院進行訴訟處理。 如果在大陸登記,就在婚姻註冊地的法院進行立案訴訟;如果在香港結婚,在大陸訴訟必須對香港形成的結婚證書進行香港律師公證,加蓋中國司法部的轉遞章。
對於大陸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離婚案件,香港特區政府是予以承認的,解除大陸婚姻除了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外,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和調解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,但必須向當局同時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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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給付
資產分配和贍養費支付指同一個法律問題,和離婚中在法庭按照個案的個別情況,一人將各自名下的部分財產支付於另一人。
香港跟內地的法例有差異,香港沒有有關離婚共有資產的法律概念,因而,在婚姻存續期間,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房產,從法律上講是該個人的財產的。 在離婚時,法庭根據案件的情況,如任何必要,會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,以實現公平的目標。 而在內地,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一方名下,也屬於兩人共同財產。 因而,在內地使用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”的用語,而在香港則使用”財產調整”或”離婚附屬救濟”來表達相應的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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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法院根據案情可能頒布的有命令種類
- 定期付款令是指共有的財產未可以達到二人離婚後的生活要求,一人不可以一次性給予贍養費,法庭將會頒布定期付款令。
- 有保證定期付款令。 即將付款一方的某些財產轉入信託基金內,如果到期仍未付款,信託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。 另外,付款人即使死亡,收款人仍可以定期從基金中收到贍養費,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為止。
- 整筆付款令;在共同資產比較充足,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贍養費時,法庭會頒布整筆付款令。
- 財產轉讓令;即法庭命令將物業轉移到另一方名下。
- 授產安排令。 即判令婚姻之一方可以享有財產上的一些特定權益。 例如,丈夫把物業轉讓至妻子的名下,授產的目的是把樓宇給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,直至子女年滿十八歲。 隨後樓宇會被賣掉,而丈夫太太雙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賣出樓宇的得益。
- 變賣物業令;即法庭判令將物業變賣給市場第三方,以分割所的價款。
- 其他判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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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港離婚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?
申請者需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,表示關係到了終點,亦是法庭說的「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」。
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:
- 配偶曾與人通姦,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/ 她共同生活。
-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/ 她共同生活。
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,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。
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。
(在這種情況下,毋須配偶同意離婚。 ) -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,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。
- 就共同申請而言,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:
- 在申請離婚前,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;或
-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,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离婚同意書,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。
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,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。 - 此外,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,例如申請贍養費、物業業權轉移、婚姻資產分配等,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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